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充电场所不规范、电池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电动自行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加之部分地区没有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飞线充电、堵塞消防通道、楼内(室内)违规充电等行为大量存在,进一步加大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
为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在我省发生,2月25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六)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七)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八)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十一)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
(十三)严格查处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十四)对照《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皖安办〔2022〕87号)通知要求,依法履行全链条监管责任,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源头、流通销售、末端使用、拆解回收等环节管理。
同时,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3C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麻将糊了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企业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全面对单元门厅、楼梯间、连廊、疏散走道、天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和堆放杂物、易燃可燃物等消防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第一时间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
对缺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小区,督促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合理确定位置和增设数量,积极征求业主意见,选择规范优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增设充电设麻将糊了施。
物业企业要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管理技能,利用多种形式向业主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技能等消防常识,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要对物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考评范围,对工作积极性差、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要通报批评、扣减信用分值。
芜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全市开展常态化开展物业消防安全治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加强对住宅小区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水电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日常巡查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无水小区”隐患整改工作。
要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责任,联合其他部门全面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及楼道、管道井内杂物、可燃物清理;
要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定流程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加快推进“无水小区”整改工作。
要推广鼓励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增设配备喷淋报警装置,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要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等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
要会同住建、消防等部门指导各地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选址和建设工作。
要进一步推进执法向小区延伸,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的违法建设行为。
要加大对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久拖不改隐患的查处,指导各地针对“无水小区”建立“一区一册”整改方案;
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处理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职责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同时还要求做好务实宣传举措,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积极组织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企业和单位,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和违规改装、停放、充电的危害,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消防安全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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